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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申报 商标评审 异议和撤销 许可和续展 变更和转让 国内商标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必须资料:

1.商标注册委托书

用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及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护照复印件。

3.商标图样:

清晰的商标图样,图片长为5—10厘米,宽为5—10厘米。

4.优先权证明

根据巴黎公约中的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该商标在国外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要求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即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并且在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5.商标使用国际分类,及其所属类别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

申请书上填写的商品或服务须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内容列举。

二 、受理商标注册通知

商标局接收到商标申请文件后,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商标局会在递交之日起的约1个多月时间(实际时间会根据审查速度有所调整),签发《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三 、审查

商标局会审查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

四 、初审公告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五、 注册

核准注册的商标,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刊登《注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