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答 |
问:商标注册申请为何要委托代理组织办理?
问:商标注册申请为何要委托代理组织办理?
答:商标权不能自然产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商标局申请确权。确权的程序比较复杂,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异议、异议答辩、驳回、驳回复审、驳回法院裁定等。这么复杂的过程一般申请人并不熟悉,还有几个问题须由专业人士去处理:
1.商标在申请前,对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进行判断非常关健。如:“夜光”用于夜间发亮的产品,“粒粒香”用于食品;“舒适”用于服务,能否获得注册就必须靠专业知识去判断。还有,商标注册必须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填写,而《区分表》的国际分类与日常生活中的商品分类不同,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判断分析,准确申请,以避免出现错注、误注。如将12类汽车防盗器误注于09类防盗器,将31类的饮料醋误注于30类调味醋,这为企业今后的维权埋隐患。
2、商标申请前应向商标局查询是否有在先商标,以避免冲突而驳回。另外,对查询报告所提供的近似商标进行判断,如“安妮”与“安妮姿”、“威力神”与“威立神”、“全日”与“金日”等,是否是近似商标,能否注册,这些都必须有专业知识及丰富经验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3、商标申请的相关文件必须按要求提供,为避免资料不齐备或不合规定被商标局退回或补正而影响了商标申请的时间,所以必须交由专业人士去办。
4.商标注册申请后还有公告、异议、异议答辩、驳回、驳回复审等程序,且时间较长,应委托专业人士跟进。
由此可见,申请人必须委托一个专业、高效、诚信的代理组织来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以确保注册申请的成功率以及今后的商标维权。不要轻信既无专业知识、又没正当手续的“黑代理”代办。以避免受骗或错注、误注,更不要轻信个别“黑代理”保证领证的承诺(商标由商标局审查核准,任何人都不能保证拿证)。
问:企业如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问:企业如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而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二者之间的关系和界线呢?这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但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
但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工商部门查处。因此,应重新申请注册。
问: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问: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答: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
(一)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二)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
(四)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主要有: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问: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问: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答: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一)侵权人应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
①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
②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③以上两种方法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每年投入大量物力财力维权,而部分中小企业对此表现冷淡,没有意识到假冒侵权商品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如不久前我市海关查处涉嫌侵权出口商品,通知被侵权企业后,被侵权企业态度很冷淡,不愿配合海关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未经注册就使用某一商标,这样很可能出现侵权情况。我国目前已有注册商标200多万件,并以每年30万件以上的速度增长。
笔者建议企业在使用商标前,先向相关代理组织查询是否该商标已注册以避免侵权发生。
问:商标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问:商标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
① 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
② 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③ 转让人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④ 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期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者。通过商标转让这一途径,能使商标受让人 以最短的时间获得心目中理想的商标,快速的树立自己的品牌。
问:商标具有哪些特征?
问:商标具有哪些特征?
答: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违反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问:“域名”与商标的关系是什么?
问:“域名”与商标的关系是什么?
答:商标是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部分,如何运用商标战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培育驰名商标的同时,如何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这是每个企业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目前,我市的企业和个体户的商标保护意识虽不断增强,但还存在对商标法律知识的理解片面、肤浅、甚至误解等不足之处。为此,本报与北京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江门分所联合开辟“专家答疑商标200问”栏目,用简洁、扼要、易懂、易记的方式,为江门企业解答有关商标方面的热点、难点、重点等问题。欢迎我市的企业积极向“江门红徽”咨询解疑。
凡进入互联网的用户,为了相互间通讯或贸易的方便,均可按照国际互联网信息管理中心(InternetNIC)或它设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制定的统一的命名规则,在互联网上申请注册一个数字串形式的IP地址(网址),中心在分配IP地址的同时,又核准一个与数字串相对应的字母地址,我们把这一字母地址称为域名。例如:中国中央电视台的IP地址是:203.93.27.8,而其域名则是:cctv.com。显而易见:cctv.com这一域名更简短、更直观、显著性更强,相比之下,以字母形式出现的域名比以数字形式出现的IP地址更容易记忆,而以中文形式出现的中文域名尤甚。
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可标识性和可记忆性,所以,人们常常将自己最为公众熟悉的商标、商号或企业的简称、证券名称等的汉语拼音或者英文译称,作为域名在互联网上进行注册。这样,消费者就能在互联网上,根据域名很方便地找到需要的商品或企业信息,或者很方便地与该域名的所有者进行商业上的交流或沟通。因此,能够表示商业目的、功能、范围、内容或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域名,与商标一样,自然也就具备了更多的商业价值,因而也成了用户的知识产权。
但是,商标与域名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构成商标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而言,对域名的保护力度要弱得多。由于域名被他人抢注后,会对自己商标的显著性起到“淡化”作用,或对企业的声誉、形象造成危害,或给企业在商业交流或沟通时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广大企业更应该尽早将自己最为公众熟悉的商标或商号或企业的简称或证券名称等的中文或汉语拼音或者英文译称,作为域名在互联网上进行注册。
问:什么是等级商标策略?
问:什么是等级商标策略?
答:
等级商标策略是指在自己生产的同一品种、不同质量的产品上,分别使用不同的商标的策略。一般来说,任何一个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会遇到因原材料不一、工人技术发挥程度不一、机器设备完好率、能源等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的干扰,而出现产品的质量、规格、花色等达不到预定标准的可能,因此,如果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在这些产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那么,这些不同质量的商品进入市场后,就会收到事与愿违的效果,就好比“一只老鼠坏一锅汤”!所以,即使是名牌,最终也必将倒牌。
实行等级商标策略,即一种质量的产品,使用一个商标,确定一种价格,使消费者一见到某种牌子的商品,就知晓该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这样不但不会引起倒牌,还可以使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最科学、最合理地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如上海牙膏厂的美加净、中华、白玉、玉溪等,就属于等级商标。那种因质量问题,将同一名牌商标的产品,人为地划分为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等外品等,降价推向市场的做法,是很不明智的,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但损坏了名牌商标的声誉,同时也给假冒投机者造成可乘之机。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
答: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拥有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力。由商标局撤销的理由有:
1、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的,可由地方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请求;
2、使用注册商标,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且情节严重的;
3、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和地方商标管理部门存查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 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用条款规定的或以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依法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
问:如何利用与管理商标?
答:大致可以有四种方式,商标转让,质押,投资,商标许可。
一、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在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
转让所需文件:
1)受让人《营业执照》;
2)加盖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公章的申请书、委托书(书式由我所提供);
3)注册证复印件。
转让注意事项:
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二、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按照物质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并向其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质押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押合同副本;
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委托书。
三、投资
目前,我国对商标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对商标的使用还局限于普通商品的包装、宣传上,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认识还不高,商标无形资产潜在的巨大价值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当前商标无形资产的经营状况,远不如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配置得科学合理,效益明显,究其原因既有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认识层次还不高,也有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方式滞后,经营商标无形资产的理念不明等。而我们认为当前商标无形资产的经营状况亟待改善,通过追求商标无形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企业和个人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作价后用于投资,获限利润,是无可非议的。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在谋求更大发展的决策中,可以充分利用手中的知名商标(品牌)寻找合作伙伴,用作价后的商标作为一部分股份进行投资,在更多的领域谋求商标无形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使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一样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最大利润,着实是一种明智之举。而商标投资还必须设防,一是防商标作价有“水份”,对以商标作价入股的,应该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科学评估,以评估的结论,作为工商登记的依据;二是防商标被“蚕食”,既然以商标投资,就要强调并坚持使用作为股份投资的商标,谨防用于投资的商标被打入"冷宫",从而失去知名度。
四、商标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双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
商标使用许可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形式。即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放弃使用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
2、排它使用许可形式。该形式是指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
3、普通使用许可形式。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同时许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
使用许可所需文件:
1、被许可方《营业执照》副本;
2、加盖许可、被许可方双方公章的申请书、委托书。(书式由我所提供);
3、许可合同备案文件(含许可合同);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问:企业改制、合并或被兼并后,是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还是办理转让?
问:企业改制、合并或被兼并后,是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还是办理转让?
答: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如果企业名称因改制而改变,通常情况下应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手续;
(2)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另一企业合并后,仍以原注册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则不需要变更;如果合并后以一个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则应当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3)如果商标注册人被另一企业兼并(包括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都应当办理商标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