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汾酒集团兑现了此前的诺言,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的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国酒茅台”资料图。
中新网8月6日电 日前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查。消息一出,汾酒集团随即表示反对,并表示对此会有公开表态。今天上午,汾酒集团兑现了此前的诺言,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的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6日,汾酒向中新网财经频道发来对“国酒茅台及图”的商标异议申请书。申请书显示,汾酒方面的异议请求为:请求裁定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根据异议申请书内容显示,汾酒集团从多个方面向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发起了反击。申请书指出,“国酒”按照通常理解,可以有三种含义:1、“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2、“在一国内最好的酒”,在中国国内指“中国最好的酒”;3、“特指我国的酒”,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
汾酒集团认为,被异议人生产的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被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提供的相关商品(如酒、葡萄酒、果酒等)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因此,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
汾酒集团在申请书中指出,就“国酒”具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的含义而言,曾作为国宴用酒的酒均可称为“国酒”,但从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对哪些酒可以作为国宴用酒做出过明确规定。“国酒”一词因带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 (“中国最好的酒”)的评价性含义,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必将产生负面影响,也会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
此外,申请书中还指出,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应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中的“酒”字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而汾酒方面也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情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本应严格按照《商标法》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之规定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同时,申请书中不乏汾酒方面对这一事件的愤怒,书中直言:“令人费解的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要求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申请商标应当严格审查两年之后,与此前曾被商标局五次驳回的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难道被异议人享有特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其没有法律效力?”
此前,汾酒集团文化中心主任柳静安在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采访时,就指责茅台的这一行为将对白酒行业造成不可预估的负面效应,并直言“如果这里面有暗箱操作的话,就更不应该了”。为此,中新网财经频道致电茅台方面,不过其相关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
汾酒集团在申请书的最后指出,“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职责看,其并无授予某一企业的酒类商品‘国酒’荣誉称号的权利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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