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4月19日讯(记者 张帅 通讯员 陈茜 刘军生 )商家销售米其林轮胎更改产地或规格、KTV未经授权播放王洛宾生前作品、东阿阿胶拼音被注册成网站域名……今天上午,在第十三个“4.26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审理生效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案件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传统知识产权案例,还包括了济南法院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合一”试点改革的最新成果。
典型案例:
1.九阳豆浆机发明专利维权案
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某电器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系“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销售豆浆机产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三款不同型号豆浆机产品均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考虑到被告生产经营规模大、侵权产品类型多、销售地域广等因素,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该案的司法裁判,保护了民营上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对国内豆浆机产业的技术走向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2.“米其林”商标维权案
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不仅向消费者标识产品来源,节约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而且向消费者传递商标权人和商标的信誉,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被告金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中国拥有“”图形、“MICHELIN”字母和“米其林”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1年5月9日,被告在济南某市场现场销售时,被查获标有“ ”图形、“MICHELIN”字母标识的汽车轮胎38条,其中16条轮胎被更改产地,3条轮胎被更改载重指数,7条轮胎被更改规格,12条轮胎被更改载重指数和产地。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轮胎虽为原告生产的产品,但已更改了载重指数、产地、规格,根据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在商品到达最终消费者之前,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更改商品产地、技术指标或等级信息的行为,均割裂了注册商标与其标识商品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对该案能动性裁判,对于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3.“东阿阿胶”商标及域名维权案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他人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作为网络域名,并在相同商品的宣传、介绍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络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产品的提供者为商标权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国内阿胶行业的龙头企业,“东阿阿胶”文字及 “DONGEEJIAO” 拼音均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同时原告将“DONGEEJIAO”拼音作为公司官方网站域名进行了备案,“东阿阿胶”亦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DONGEEJIAO”拼音商标作为域名的主要部分,注册了www.dongeejiaoshop.com网站;被告在该网站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销售阿胶产品。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10万余元。本案经法院做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主动认错,关闭了涉案侵权网站,注销了涉案域名,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该案给类似的将他人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进行商业使用的侵权者以警示,最大限度地划清了商业标志之间的权利边界,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4.王洛宾歌曲作品著作权维权案
今年是王洛宾先生诞辰一百周年。作为中国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民族音乐家之一,王洛宾先生一生创作了大量脍炙人口的歌曲。王洛宾先生去世后,作品的著作权由其儿子王海成继承。2012年以来,王海成通过集中维权的方式,对济南市部分KTV歌厅未经许可播放王洛宾先生作品的行为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而许多歌厅业主则认为,歌曲系其购买的演唱设备中自带的,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场所利用视听设备播放涉案作品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该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济南中院处理的该批案件,加大了对音乐作品的保护力度,对于提高卡拉OK经营者的著作权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起到了积极作用。
5.网店销售同款品牌服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销售以海量的信息、便捷的服务、优惠的价格等优势不断赢得公众亲睐,在成为不可或缺的消费模式的同时,网络销售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系知名时尚女装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其“粉红大布娃娃”品牌女装在淘宝网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销售业绩。被告在其阿里巴巴网络店铺中以“粉红大布娃娃同款女装”为产品链接关键词,销售仿制原告的产品。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知名品牌同款女装的名义进行宣传销售,使消费者通过网络搜索选择原告正牌产品的同时,也检索到被告的同款仿品,但因同款仿品价格低廉,而不当攫取了原告的商业机会。被告的行为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该案是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于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6.“冀玉10号”玉米新品种维权案
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成功需要长期研发和大量资金投入,而侵权成本极低,极易导致品种权人多年心血付诸东流,因此法院依法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研发中心与被告郝某、某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为“冀玉10号”玉米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该玉米新品种从选育到获得授权历时10年,投入数百万元。原告发现被告郝某销售的玉米种子包装袋上,用大号字标注有“冀玉10号”字样,该玉米种子系被告某种业公司提供,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冀玉10号”玉米种子,侵犯了原告的品种权,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某种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充分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7. 房产中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特许经营是近年来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对于约定事项不明确的特许经营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合理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与原告签定合同一份,许可原告使用其品牌名称作为字号对外经营,但合同未对该加盟店的经营区域作出约定。被告于合同有效期限内,在同一小区距原告的加盟店200米左右范围内又开设了直营店。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经营活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直营店。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许可原告使用其品牌名称作为字号对外经营的同时,也应对自身经营有一定的限制,虽然合同双方未对原告经营区域作出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原告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营空间,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直营店在现注册地址的经营活动。该案的处理维护了被特许经营人的合法利益,也提示公众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注意相关问题。
8.日照一煎香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系列案
诉前证据保全是知识产权诉讼常用的诉前措施之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诉前救济途径。通过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固定了侵权的证据,为案件的及时处理提供了条件。日照一煎香公司系“煎饼刮取刀片”、“一种用于面食加工的鏊板”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权人,其认为山东省多家煎饼制作企业擅自制造、使用该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济南中院经审查认为,日照一煎香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裁定对各被申请人采取查封、拍照等证据保全措施。由于及时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有两起案件在诉前达成和解,其余的五起案件在申请人起诉后,法院依据保全的证据及时做出判决,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9.赵某诉某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被诉行政决定被撤销后,是否需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具体分析该决定被撤销后如不重作是否会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某工艺品店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原告系“写真贴画及制作工艺”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认为第三人生产、销售的金丝贴画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于 2011年12月2日向被告请求处理上述专利权侵权纠纷。被告于近一年后,作出了被诉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原告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处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时,违反专利侵权判断比对原则,且于本案诉讼中,被告未提交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被告亦存在超期办案等程序违法问题。同时考虑到,如只是撤销行政机关不侵权的处理决定,而行政机关又怠于行使职责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容易造成本案侵权事实成立的推定,对第三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使本已激化的矛盾更加尖锐,既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故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各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有效避免了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10.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本案为济南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后,由历下法院知产法官主审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告人毕某明知是假冒的茅台、五粮液等名酒,仍在济南市注册商贸公司对外销售。2011年9月,公安机关从毕某租用的小区地下室内搜查出尚未销售的酒水,价值共计109.7万余元。经鉴定,上述酒水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毕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于毕某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揭发他人的犯罪,有立功行为,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判决不但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业利益,也打击了涉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