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薛雯 实习生刘丹)通报会上,西安中院公布了我市200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案例1
原告涂雄铅与被告侯娟、天津盛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涂雄铅系ZL200730119747.X“散热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认为天津市盛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侯娟销售的散热器侵犯了其专利权,遂提起诉讼。法庭审理后判令被告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涂雄铅损失5万元,被告侯娟停止侵权。
案例2
原告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今日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今日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今日醉美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系第3504819号“醉美”商标的注册人,其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于是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今日醉美分店对其企业字号使用规范,不存在突出使用“醉美”二字的行为,并且“醉美”商标在西安地区的知名度不高,不易被误认,判决驳回了原告请求。
案例3
原告派克笔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华书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将“派克、PARKER及图”商标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均在有效期限内,受中国法律保护,其以销售了侵犯“派克、PARKER及图”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将西安市新华书店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4
原告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法士特汽车配件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于2004年1月依法取得了“法士特+图形”注册商标的专有权。该商标在2005年获得陕西省著名商标后,又于2007年8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在2006年8月以“法士特”作为企业字号在上海进行了注册,与原告所从事的行业及产品存在很大关联性,被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并于规定期内变更企业名称,在其企业字号中不得使用“法士特”字样;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案例5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美华金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系因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商品引发的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案例6
张建平与西安辣欢天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2年12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张建平取得了“辣欢天”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西安辣欢天餐饮有限公司自2005年8月22日成立起,未经张建平许可,擅自将该文字注册成企业名称,并在其经营的多家饭店相同服务项目上突出使用,张建平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转让“辣欢天”商标专用权,被告支付对价。
案例7
原告王雪薇与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系因制作学位论文数据库引发的纠纷。法院并未简单地认定侵犯著作权,而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侵犯著作权中的具体权利分别进行了判断。
案例8
原告吴光志与被告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纠纷案
本案系因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引发的诉讼。该案在审理中,因被告之一已经破产,原告请求在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和获得荣誉证书的权利已无法实现,如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本案纠纷法律并无明确界定。对此法院采取了变通方式,在裁判说理中对原告的权利予以确认,未在判决主文明确。这种处理方式得到了原告的认可,最终使案件的处理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司法实践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9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与被告宝鸡秦丰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自2006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先后生产并经销原告培育的玉米新品种,并大肆对外销售,且不按规定印制种子包装袋和内标签,极大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使其遭受很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原告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品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后经双方调解数额为16万元)。
案例1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峰侵犯商业秘密罪及附带民事诉讼案
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视收视率调查的专业营利性机构。其维护技术人员王峰和西安电视台李某、电视短剧制作人张某等人收买相关样本户,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56万余元,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峰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峰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峰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09.5万元,且互负连带责任。